休学: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开国科大或培养单位,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退学: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2.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3.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
4.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5.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9.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培养单位转换: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培养单位: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录取前与培养单位有明确约定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专业转换: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1.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培养单位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2.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培养单位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3.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培养单位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1.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2.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3.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培养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指导教师变更: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1.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2.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培养单位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指导教师调动工作,培养单位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培养单位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