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发学字(2024)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奖助工作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及我校实际,就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含中国科学院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对象,应是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并按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分别设立。硕博连读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冠名奖学金、培养单位自设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和下达名额及要求实施。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人、硕士生2万元/人,每年评选一次,由国科大核定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由国科大按照人均博士13000/学年、硕士8000/学年的标准以及全额缴纳学费研究生情况(个别专项计划学生标准另行制定),核定当年各培养单位“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由各单位制定评定细则,并确定发放方案,报国科大;国科大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统一标准实行,用于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现行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0/·, 硕士研究生6000/·人。同时,设立国科大一年级研究生助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同步发放,用于保障生活所需,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9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细则》(附件3)执行。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具体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具体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冠名奖学金。指中国科学院及社会各界在中国科学院大学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包括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朱李月华奖学金等。按照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各培养单位进行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按照各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培养单位自设奖学金。是指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由研究所筹措经费、制定规则、组织评审、安排发放,并报国科大备案。

(八)三助津贴。是指由管理部门、院系、研究所、实验室、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及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负责筹措经费、设立岗位、确定职责、履行考核、安排发放。对于参与科研工作的“助研”岗位,各培养单位应制定最低标准,并报国科大备案。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实施上述奖助学金制度外,各培养单位应按国家政策要求为研究生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鼓励为学生购买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上述三险简称“医疗三险”)等,相应经费可从中国科学院拨各研究所的年度教育经费中列支。

实施和管理

 国科大成立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单位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本单位基础数据审核、做好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等工作。研究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应报国科大备案。

 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具体按照各类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已经获评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十条 对于取得国科大学籍的定向培养研究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如有另行协议缴费的,相关协议须报学生处,经国科大审核后确定。

附则

第十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类奖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科大相关奖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规章制度,明确奖助学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并报国科大备案。

十三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3.《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