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就中国科学院大学(含中科院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对象,应是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并按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分别设立。硕博连读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
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共计六个类别。
三、“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统一标准实行。现行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2000元/年•生, 硕士生6000元/年•生,覆盖100%研究生。具体由国科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由研究所依据学籍管理负责实时核定,由国科大逐月发放。
四、“国家奖学金”,按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及要求实施。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生、硕士生2万元/生,每年评选一次并覆盖约2-3%研究生。具体由国科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文件精神要求,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由各研究所组织初审,由国科大核准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五、“中科院奖学金”,是指中国科学院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按照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各研究所进行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
六、“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由国科大按照博士生13000元/年•生、硕士生8000元/年•生的标准以及100%缴纳学费研究生规模,核定当年各研究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由各研究所制定覆盖全体缴费研究生并有奖励级差的评定细则,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各研究所每年9-10月开展评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国科大;国科大11月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七、“研究所奖学金”,是指由研究所自行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由研究所筹措经费、制定规则、组织评审、安排发放,并报国科大备案。
八、“三助津贴”,是指由学校职能部门、研究所、实验室、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及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负责筹措经费、设立岗位、确定职责、履行考核、安排发放。对于参与科研工作的“助研”岗位,各研究所应制定最低标准,并报国科大备案。
九、实施上述六类奖助学金制度后,国家政策要求为研究生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简称“医疗三险”)的保障,仍从院拨各研究所的年度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2014年9月及之后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入学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并享受相应奖助学金。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在规定期限缴纳学费的,可以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由学校审核确定学费是否减免。学生缴纳学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研究生在休学、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应暂停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回国后恢复发放。
十二、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十三、对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凡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约定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十四、国科大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所教育管理干部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管理、协调监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特殊事项。
十五、各研究所一般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本单位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等工作。研究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应予以公布,并报国科大备案。
十六、各研究所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国科大关于相关奖助学金的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规章制度,明确奖助学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并报国科大备案。各研究所自设奖学金及三助津贴的标准,可参照国科大奖助学金结构及建议标准,详见附表。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