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不能采取委员传阅和通讯投票的方式。 (2)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 (3)表决票数需超过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