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外聘授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大学

外聘授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外聘授课教师在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作用,规范外聘授课教师的聘任与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授课教师是指因教学需要由开课单位聘任的中国科学院系统内各单位退休未返聘的原教学科研岗教师及中国科学院系统外的相关教学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外聘授课教师。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外聘授课教师须符合学校授课教师遴选办法的相关要求,且身体健康,能够全身心投入课程教学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开课单位应遵循“按需选聘,保证质量”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外聘授课教师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教学能力、试讲情况等进行审核评估,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或研究所教学专家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备案完成后,开课单位须与外聘授课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任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学管理部门、开课单位和外聘授课教师各持一份。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七条 开课单位负责外聘授课教师的日常管理,须组织外聘授课教师学习学校教学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第八条 外聘授课教师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教学及教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九条 外聘授课教师负责制定所讲授课程的教学计划,按学校教学管理文件规定完成课程教学各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 外聘授课教师在聘期内,应安排好个人学术及社会活动等事务,不得影响教学。在聘期内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开课单位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外聘授课教师欲在聘期内提出辞去聘任(以下简称“辞聘”)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聘任,并由开课单位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开课单位同意外聘授课教师辞聘的,其辞聘原则上应在届时所授课程结课后开始生效。外聘授课教师如因健康状况不佳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所授课程的,经双方协商,其辞聘也可在所授课程结课之前开始生效。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须从教学效果、学生评教、教学督导等方面对外聘授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考核。聘任期满后,开课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可以续聘考核合格的外聘授课教师。

第十三条 外聘授课教师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开课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

(一)作出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宪法和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的;

(二)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三)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聘任协议的;

(四)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出现开课单位认为须终止聘任的其它情况的。

第四章 工作待遇

第十四条 外聘授课教师的课时津贴发放按照学校京内外集中教学和所级教学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为本科生和京区研究生集中教学授课期间,外聘授课教师往返学校和居住地城市间的公共交通费由学校支付,并可按规定在雁栖湖校区免费住宿。

在为研究生所级教学和京外研究生集中教学授课期间,外聘授课教师往返开课单位和居住地城市间的交通费由开课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学校与外聘授课教师之间不成立劳动合同或人事合同关系。外聘授课教师的社保、医疗等待遇按照社保规定执行,或者由其原单位或其自己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