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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