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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

(2014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入学,经审查合格取得学籍。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原则上录取类型为非定向。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按规定注册,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五、修读时间不超过国科大规定的基本学制。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年•生,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年•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而适时调整。硕博连读学生按学籍注册身份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国科大按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生从入学当月起享受国家助学金。中科院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新生报到时,应按要求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并及时注册。对不符合助学金发放资格的研究生,在新生学籍注册时注明。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的研究生发至国科大审批同意当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暂停发放。恢复入学资格、复学研究生自国科大审批同意当月起发放, 发满学制规定年限或至毕业为止。

第六条  研究生因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国科大或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出国期间,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待回国后恢复发放,发满学制规定年限或至毕业为止。

第七条  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学籍的研究生,自国科大审批同意当月起按硕士生标准发放, 发满自硕士入学时间起算的硕士学制规定年限为止。

第八条  毕(结)业生发至学历注册的当月。未按基本学制年限毕业的学生自入学起发满规定的学制年限为止。

第九条  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学籍管理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标准的初审、研究生信息变动的维护。各研究所于每月25日之前,对下月应发放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及标准进行审核确认,提交国科大学生处。

第十条  国科大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资助标准、研究生信息变动的审定。国科大学生处于每月5日之前,对各研究所提交的助学金发放名单及标准进行复核,提交国科大财务处。

第十一条  国科大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发放工作,于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助学金发给研究生本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