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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2018年6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成立“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全校教学工作的最高议事机构,负责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审议与教学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各学院(系)须设立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并接受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积极落实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和要求,研究、指导和监督院(系)教学工作,审议学院(系)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原则上应为学院(系)教学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且具有突出教学管理业绩的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委员;

(三)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了解高校教学改革动向;

(四)关心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有意愿参与学校教学工作,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各学院(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聘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教学管理事务

第三章 责  权

第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学校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学校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的研讨;

(二)对全校或学院(系)提交的课程体系和授课教师配置进行咨询评议;

(三)参与教育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优秀课程等与教学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四)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每位委员每学年至少听课2门,并向教务部提交督导听课报告;

(五)向学校提供教学事故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享有自由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依据本章程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委员应对校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参加听课等教学督导工作,可按1000元/次课(每次课为2-3学时)的标准领取教学督导津贴。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

第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根据需表决事项的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可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邀请其他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校教学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