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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社团发展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学生社团发展,保障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社团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设立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社团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优秀社团基金”)。

第二条 优秀社团基金由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提供资助。

第三条 优秀社团基金面向在中国科学院各分院、教育基地、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正式注册并定期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四条 每年评选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若干。分别获得人民币5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评选流程

一、各申报社团填报《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社团申报表》(附表1),同时提交社团章程、全体成员名单、本学年度的活动总结、社团资产清单等申报材料。

二、学生社团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注明推荐参评奖项,将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团委,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评选工作。评选人员由中国科学院大学领导、教育基金会、学生处、教育基金会、组织部、宣传部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评选标准:

一、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标准为:

(一)社团正式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社团内部组织架构完善,管理规范,社团成员凝聚力强;

(三)积极开展社团活动,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建和谐校园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明星学生社团的评选标准:

(一)社团正式注册成立三年以上;

(二)学生参与度较高,社团的成员来自多个研究所或学科专业,在地区或全院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开展的活动特色鲜明,为推动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园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七条 优秀社团开展活动的检查与评估由学生处负责组织;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优秀社团基金经费由社团依托单位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及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若涉及预定目标或活动内容调整等重大变更情况,社团依托单位须及时向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处与教育基金会说明。

第九条 优秀社团基金可用于资料费、印刷费、活动宣传费、服装租赁费、聘请老师指导费、社团活动器材、交通费、误餐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此项经费视为学生社团活动专项支持经费,优秀社团依托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为保证社团发展基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有效,教育基金会将在适当时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团,进行经费使用审核。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育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追回所拨优秀社团基金,并取消该社团下一年参评优秀社团的资格。

一、基金挪作他用。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十二条 社团发展基金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社团应向学生处提交总结报告,以及由社团指导单位负责人、社团依托单位财务审核签字并加盖财务章后的《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社团奖励基金活动项目决算清单》(见附表3)。经费使用情况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使用社团发展基金的优秀社团在开展的各类活动中须注明由教育基金会资助。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1. 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社团申报表

2.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社团发展基金经费预算表

3.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社团发展基金决算清单

附件